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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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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监理工程师通知公告给大家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起来看下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制度吧!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一级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 1 Consultant Engineer,二级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 2 Consultan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缎,组织一级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都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监理工程行职业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杜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l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上年。

  第十四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杜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济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路、欺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言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都,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都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作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格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津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其本人工作成果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不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分别处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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